主页 >范文 >正文

​建筑行业的规章制度(通用7篇)

2022-11-18 19:45:59 来源:昵群网 点击:

建筑行业的规章制度(通用7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筑行业的规章制度(通用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行业的规章制度1

1总则

image.pngimage.png

1.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的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并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公司的所有人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1.4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公司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方针。

1.5总经理主管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各部门主管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

1.6在保守公司秘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者给予处罚。

2秘密的范围:

2.1股东及董事会活动资料;

2.2重大决策方案及行动计划;

2.3客户的资料及供应商资料;

2.4财务资料;

2.5一切装备的技术资料;

2.6专有技术和决窍;

2.7重大的人事变动信息;

2.8一切成文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2.9各类合同;

2.10所设计的图文资料;

2.11公司认为其他重要的资料。

3密级划分:

3.1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3.1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

3.1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受到严重的损害;

3.1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3.2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密级。

3.3秘密等级的划分由总经理起草,经董事长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4对公司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10日,对以往的文件应于本制度发布后三个月内整理完毕,并确定密级。

3.5对是否属于公司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主管应在3天内拟定密级,报总经理批准 。

3.6绝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长久,机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10年,秘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5年。

4保密措施

4.1绝密的文件资料分别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亲自保管,必要时也可特别委托可靠人员按照规定的制度保管,机密和秘密的文件资料由文档秘书保管。

4.2密级文件必须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4.3非经原确定密级的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和摘抄。接触公司秘密的人员范围由确定密级的人限定。

4.4接收涉及公司秘密的传真`信件,由接收员马上交给文档秘书登记后,由文档秘书交相关人员。

4.5寄发公司秘密,由文档秘书负责,并登记备案。

4.6外出需携带公司保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由文档秘书登记,本人签字,由文档秘书开给《保密文件外携许可单》,凭单由保安放行。返回后要及时到文档秘书处核销登记。

4.7对涉及公司秘密的场所,非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4.8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司内外谈论-公司秘密。

4.9对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4.9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4.92指定参加会议人员;

4.93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的范围。

4.94由专人记录会议,其他人不得记录会议内容。

4.95会议文件分发应编号,阅后收回。

4.10公司对主管及相关员工,每年进行两次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4.11公司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做到:

4.111不是自己应知道的事,不应问;

4.112对别人不应知道的事,不应说;

4.12公司人员如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和总经理。部门经理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公司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总经理。

5解除和降低密级

5.1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可解除或降低密级:

5.11规定的保密期限届满;

5.12已有新的替代文件出现;

5.13外界情况已经变化,原密级已无必要的文件;

5.14发生了其他可以解密和密级降低的情况;

5.2解密和降低密级由文档秘书提出清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3解密和降低密级操作由总经理委托专人监管,文档秘书具体实施;

5.4文件解密后一律当场销毁;

5.5销毁程序为:公司总经理委托专人按清单一一核对正确无误,用碎纸机或燃烧的方式进行。

6奖惩

6.1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员工,公司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100--1000元,最高可按其实际贡献的10%计算奖金:

6.11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6.12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6.13对公司保密工作作出了显著成绩的。

6.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罚款500~3000元,如情节严重,给予辞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6.21因疏忽大意而泄露公司秘密;

6.22遗失公司秘密文件资料;

6.23出卖公司秘密的或利用公司秘密为已谋利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还要交司法部门处理。

建筑行业的规章制度2

1、工作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为9: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4:00~18:00。

2、加班

在正常加班的情况下,公司给予员工餐费及车费的补贴(走报销流程)

3、考勤

以下几点是要注意的:

1、每个月8次不定期考勤,允许半小时内迟到3次,超出部分按每次100元罚款;

2、无故旷工半天罚款100元,全天罚款200,并通报批评。

3、若员工请假半天需提前向宋姐报备,临时请假或一天及一天以上需熊总批示(可用微信或QQ)。

4、 员工外出工作前须向公司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返回公司时间及是否需用公车,公司可酌情安排,否则视为外出办私事。

5、 当月全勤者(不迟到),公司奖励100元,并通报表扬。

4、安全

广州智海旨在向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下班后,每个办公区域的最后一名员工离开前需检查该区域门窗、水电及各种电器设备是否安全关闭,公司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必须再次落实并检查全公司门窗、水电及各种电器设备,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最后一位员工离开公司时,确保大门锁好,密码锁的锁头扣入锁眼中。

外来人员(快递、办信用卡……)只能在公司的入口处办理相关内容,闲杂人等不得在办公室内随意乱转。若是甲方,在中庭或是相关负责人的办公区域招待。

PS:下班后,办公室电脑一律关机,不允许出现关机下载等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5、工作行为原则

作为广州智海团体的成员,员工的个人行为方面也要对公司负责,在任何时候员工的行为都要表现出和公司的高度统一。 这不仅包括尊重他人的权力和感受,也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及工作以外不要有任何可能对自己、同事和公司有害的行为。因为这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以下行为是公司认为应该避免的:

(1)泄漏公司机密

(2)私自拆装个人电脑

(3)工作时间下载电影,玩游戏等(若被网管查获,断网一周!)

(4)上班时间个中午休息时间听音乐的请佩戴好自己的耳机

此外,公司要求每位员工积极使用微信工具,方便公司在工作上的业务联系。

6、个人仪表

每位员工的着装代表着广州智海的形象,因此公司要求员工在衣着和行为方面都有适当的考虑。在和客户会面时雇员应该选择正式的商业服饰。

对于个人仪表问题,提出以下几点:

(1)工作时间不允许穿拖鞋;

(2)女生每天需淡妆上班;

(3)男生每天需梳洗干净(刷牙、洗脸、洗头、洗澡),衣着整洁干净,不允许两天着装相同。

(4)公司会安排夏秋两套定制服装!

7、 办公环境的保持

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办公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办公区域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做到一周打扫一次个人的办公区域,允许在办公桌上摆放小型盆栽做装饰;公共场所及厕所不允许抽烟,抽烟到指定吸烟;厕所处理个人问题需要速战速决,男生小便时尽量贴近小便池并且不允许用马桶小便。

公司公用面积的卫生由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包括门厅、卫生间、各个办公室等)。其他人员应注意保持卫生,茶叶不得倒入洗脸池内。

各人负责自己工作台范围的卫生,每日上班前应做清洁,随时保持工作台面整洁,物品和办公用品的摆放应符合整洁方便的原则,下班前应清空垃圾筒。

PS:请大家自觉倾倒厕所垃圾桶垃圾,吃完的一次性餐具扔到办公区域外的垃圾桶,不允许办公室过早,以免影响办公环境。另,员工不得使用公司的一次性杯子,请自备茶杯!

8、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包括办公文具、计算机耗材、传真机耗材、复印机耗材及其他办公消耗品等。如若耗材出现问题,请上报相关负责人处理。

2、员工使用打印机是遵循节约的原则,能使用双面打印的尽量双面打印或是用废旧纸张打印,避免打印纸的铺张浪费。如若打印机出现卡纸等问题,请不要乱自处理,跟宋姐报备,请专人解决问题。

PS:关于吃饭的问题,请大家能吃多少添多少,不要浪费,否则惩罚参与厨房劳动一周。

建筑行业的规章制度3

为加强生活区垃圾清运工作,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给广大居民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1.司机和装卸工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树立和保持良好形象。

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汽车驾驶证(b票)、特种作业证挂牌上岗;装卸工必须挂牌上岗。

3.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禁违章驾驶,自负违章罚款。

司机进入作业现场要了解和熟悉作业现场状况,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特别是进车和倒车要加强瞭望,防止刮碰事件发生;

装卸工专门配合作业现场进车和倒车瞭望;

如发生交通肇事,按照有关部门认定责任,依照本企业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司机和装卸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出车:

4.1夏季:5:00出车

4.2冬季:6:00出车

4.3准时进入垃圾清运责任区,对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5.司机负责垃圾清运车的维护保养,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况,不准带故障出车;

保持驾驶室及车体清洁,不准赃车出行,保证车库干净整齐。

6.司机严格按照液压系统操作规程操作,定期对垃圾车进行注油及维

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队领导汇报。

7.装卸工负责垃圾装卸,必须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分开,严禁混装而将建筑垃圾带入垃圾处理场。

8.装卸工要爱护和正确使用滚动式垃圾筒,严禁硬敲硬磕硬摔; 正确操作,将垃圾筒挂在垃圾车挂齿上,保证自动装卸压缩; 每周对垃圾筒擦洗一次,保证垃圾筒清洁;

夏季(6月15日—9月15日)每天对垃圾筒及周围消毒一次。

9.司机必须按规定区域和线路停车,不得私自更改行车路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示,批准后方可更改行车路线,否则视为私出车,给予严肃处理。

10.司机不准在生活区内私停车,乱占道,乱鸣笛,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11.完成垃圾清运工作后司机负责将垃圾车开进洗车房,停放在洗车位;

装卸工负责垃圾车内外清洗、消毒、烘干;

司机将清洗消毒后的垃圾车入库,检查车况,签写工作日记。

12.司机必须在指定加油站持卡加油,无特殊情况,不准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司机要节约用油,超标费用自负。

13.清洗消毒工负责高压清洗消毒和烘干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修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依照规定保管好消毒药品,严禁消毒药品外流、丢失。

按照配方配别分好消毒液,保证消毒工作正常进行;

负责烘干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垃圾车清洗消毒后及时迅速烘干。

14.清洗工定期对过滤池、排水井、排污管道进行清理,及时更换过滤,保证排污畅通。

15.车辆更换配件、修理应逐级上报,并按照报修、购件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更换修理。

如遇临时性急修、急换问题也应在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建筑行业的规章制度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行业的规章制度5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确保本工程的顺利施工,依照国家消防条例,吸取各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本工程的场地、工程的实际特点等,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防火措施:

l、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教育,提高对安全防火工作的认识,把安全防火工作提到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2、建立健全组织:为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的管理,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项目部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工地有专职防火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形成公司、处、工地安全防火体系。

3、加强对消防器具的配备:在地面临时设施周围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砂箱、铁铲、消防水桶等设防设及工具,指派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及工具供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

4、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施工现场和员工住宿区,严禁烧电沪、煤油炉,施工现场中需要动用气割、气焊和电焊及动用火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严密注意,现场要有足够的防火设施。

5、监督检查:为确保防火工作落实到实处,经常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施工现场消防方案,定期研究消防工作中的问题,领导现场防火保卫组,对现场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现场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消防组织,设立防火小组和消防小分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行业的规章制度6

第一条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以下称: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行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人员”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拥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注册的行政执法证,并具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专业知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培训是指以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为目的进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专业技术的培训。

第四条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年度培训、不定期培训三种。

资格培训,包括行政执法资格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专业知识培训。“监督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

年度培训,包括“监督执法人员”补充更新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年度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经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继续在岗任职。

不定期培训,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在岗“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需要,实施的针对性较强的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形势教育等的培训。培训可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建宁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由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安排实施。

第六条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可以采取分散自学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筑行业的规章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xx〕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工程项目考评

第七条考评主体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总责,由总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自评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首次开展自评的时间为办理监督手续当月起。

第十条工程项目自评机构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材料须留档备查;在对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分时,属于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应注明该单位名称。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发现自评工作不认真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责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评。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中止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经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签署的中止考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中止原因;复工前,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复工报告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工程项目考评工作,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变更文件资料;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汇总表;

(四)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评价汇总表;

(五)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六)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七)工程项目考评主体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资料后,以工程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下发《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考评主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定为优良。

(一)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的;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二)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考评主体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月自评资料不健全、不连续或企业未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检查评分的;

(四)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工程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十八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xx)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前90日向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申请表》(附表2)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

(二)近三年内企业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

(三)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四)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考评主体规定的其它材料。

由省级考评主体考评的企业,应提前90天向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提交有关资料,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省级考评主体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评报告、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汇总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评为优良:

1、竣工项目考评优良率达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实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的;

3、省级文明工地数量达到已考评项目总数量10%以上;或者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个及以上、或者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1个及以上的;

4、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表彰奖励的;

5、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结果低于70分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企业近三年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考评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和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由省级考评主体汇总,省厅每年12月转送至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考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度、流程,加强考评管理。各级考评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辖区考评工作,并将其单位、姓名、电话报省考评主体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考评主体在对辖区企业进行考评时,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该企业在外市(区)及外省项目考评情况、结合该企业在辖区的实际,做出考评结果;

各市(区)将辖区项目考评结果统计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向省考评主体报送。对企业考评结果原则上每季度报送1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中旬在陕西建设网公布各市(区)上报和外省转送的项目考评结果以及企业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对于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因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行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因获得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业绩被评定为优良的,均以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评主体提交该年度周期自评表,但应提供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个年周期计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xx年5月22日起施行,至20xx年5月2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全省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细则》明确,工程项目考评是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企业考评主体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